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政治体制代表着德国历史上的第二次民主体制。议会委员会内联邦德国的缔造者们在其新宪法即基本法中从第一次民主政体 魏玛共和国的失败和纳粹独裁中吸取了教训。当时,联邦德国是战争的产物。1949年,国家一分为二,所以民主首先只在西部立足。但是,起初作为临时措施的基本法坚持“自由自决下”的德国统一这个目标。

事实证明了德国第二次民主政体取得了成功。它的成功有诸多原因:历经独裁后,人们珍惜自由的生活方式;力争得到民主邻国的认可。但是,它的成功也离不开基本法。当40多年的分裂结束的时候,基本法成为了1990年统一后德国的宪法。

基本法

基本法把立法和国家管理与尊重基本法前20条所列的基本权利结合起来。基本法第一条具有特殊意义,它把尊重人权定为宪法条文的最高要求:“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所有国家权力的义务。”其它基本权利也同时保证了在法律框架下的行动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闻和媒体自由、结社自由以及家庭保护等。基本法规定了人民通过特定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这明确了代表制民主的治国形式。此外,基本法把德国确定为法治国家:所有国家机关的行为都置于司法监督下。另外一个宪法原则是联邦制国家,这意味着国家权力分解给各联邦成员和中央政府。最后,基本法把德国定义为一个社会福利国家。社会福利国家要求政府制定防范措施,保证人民在失业、残疾、疾病和年老的情况下也可以获得维持尊严的物质条件。基本法的一个特点是所谓的“永久性”宪法原则。无论是今后的局部修改还是被一部全新的宪法所取代,基本权利、民主治国方式、联邦制国家和社会福利国家这些原则都是不可侵犯的。

政治党派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政治党派的任务是参与人民政治意志的构成。所以,推选执行某些政治职能的候选人和组织竞选也就提到了宪法使命的高度。出于这个原因,各政党可以从国家获取经费以作为竞选补贴。如今,这一始于德国的竞选经费补贴已实践于多数民主国家。按照基本法的规定,政党的建设必须遵循民主原则(成员民 主),要求它们认同民主国家。

对于其本身民主意识不令人信服的政党,可以根据联邦政府的提议予以禁止,但这也不是一定 之规。如果联邦政府认为某些政党对民主制度构成威胁,有必要加以禁止的话,那它也只能提出申请,只有联邦宪法法院才可以颁布禁令,此举目的在于防止执政党取缔令它感到不舒服的竞争对手。执政党更希望在正常的政治斗争中与非民主的党派角力。在联邦德国的历史上,仅有几次启动了禁止程序,而真正的禁令则少之又少。虽然基本法给政党以特权,但从本质上来说,政党是社会的喉舌。政党还要来承担由选举,党员流失以及人事或事务性问题带来的风险。 德国的政党制度比较明了。在1983年前,联邦 议会中的政党只有那些1949年首次大选时就 进入议会的党派:联盟党、社民党和自民党。 属于欧洲基督教民主人士党派的联盟党以基 督教民主联盟的身份活动于德国各地,只有巴 伐利亚州除外。基民盟放弃了巴伐利亚这一阵地,而把它交给了与其紧密联系的基督教社会联盟。在联邦议院中,两党议员始终地结为同一 议会党团。

德国社会民主党是德国政党中的第二大力量, 它属于欧洲社会民主人士和民主社会人士党 派大家庭。

基民盟/基社盟和社民党都被视为全民党,也就是说,它们在过去成功地赢得了广泛阶层的 选民。原则上双方都支持社会福利国家,都保证老、病、残和无业者的收入。基民盟/基社盟主要聚集于独立业主、工商业主和企业主阶层,而社 民党则接近工会。

自由民主党(FDP)属于欧洲自由党派大家庭。它的政治信条是国家应该尽可能少地干预市场。自民党不属于全民党,它主要得到高薪和高知 阶层的支持。

建立于1980年的90联盟/绿党简称为绿党, 是1949年以后首个持续成功的新建党派。绿党属于欧洲绿色生态党派大家庭。它的纲领特征如下:市场经济应该与国家监督下的自然和环境保护相结合。另外,绿党也代表高薪和高知选民。

随着德国的统一,民主社会主义党(PDS)登上了德国的政治舞台。1989年,它由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统一社会党(SED)演变而来,并已发展成为一个民主政党。PDS首先只在1990年前属于东德的东部五个州获得政治上的成功。在2005年大选中,一个新建的、之前只出现在一次州议会选举上的劳动和社会公正选举抉择党现身于民主社会主义党的竞选名单,后更名为左翼党社民党。2007年6月两党合并为左翼党。

选举制度

德国的选举制度使得政党很难单独组阁。56年来,单独组阁的情况只出现过一次。通常,政党间要组成联盟。为了让选民知道,他们选举的党派将与哪个党结盟执政,各政党在选举前就颁布结盟书。选民投票支持某个政党,一方面说明自己支持某个党派联盟,另一方面也决定了未来政府中的力量对比。

联邦议会

联邦议院是民选的人民代表机构。从技术的角度来看,598个联邦议院议席中的半数通过选举各党派州竞选名单(第二票)来分配,另一半则通过299个选区选举个人而产生(第一票)。这一分配方法不会改变选举体制中政党的关键地位,只有那些隶属于某个政党的选区代表才有望当选。联邦议员的党籍归属应该反映出选票的分布情况。为了避免因众多小党的存在而使得达成多数意见复杂化,一个限制条款,即所谓的“百分之五条款”,把这些小党阻挡在联邦议院 大门之外。

联邦议院就是德国的国会。议员们组成党团并选举产生党团主席。联邦议会的任务是选举联邦总理并通过认同其政策来支持其执政,议会 也可以通过投不信任票来罢免总理。从这一点来看,德国议会同其它国家议会相似。至于德国的总理是由选举产生的,而英国或其它议会民 主制中的总理是由国家元首任命的,这在本质 上并没有大的区别。在其它议会民主政体中,一直是一位获国会多数支持的政党领袖被任命 为政府首脑。

议员们的第二大任务是立法。1949年以来, 议会共收到法律提案约9000份,颁布了6200余项法律,其中多数是关于法律条文的修改。大 多数草案来自联邦政府,一小部分来自联邦议院或联邦参议院。联邦议院主要通过由联邦 政府提交的法律议案,从这个意义来说,德国的联邦议院与其它议会制民主国家相同,但是 联邦议院更多体现的是工作型议会的特点,而不类似于英国议会所体现出来的辩论型。联邦议院的专业委员会很仔细、很专业地咨议提交给议会的法律草案。从这一点来看,联邦议院的活动类似于美国国会,而后者是工作型议会的 典范。

联邦议院的第三大任务是监督政府工作。公众能看到的议会监督工作由议会反对派来完成,而另一部分少为人见、但同等重要的监督工作由执政党的议员来承担,他们在大门紧闭的会议室内向政府代表提出批评性问题。